# 范本一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(一般版本)
“title”: “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(3篇)”, “content”: “\n#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(3篇)
上海市持续推进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规范化、法治化,非居住房屋的租赁因其用途多样、管理要求特殊,在实务中尤其需要借助标准合同范本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2023年以来,上海市相关部门结合《民法典》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以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、公有非居住房屋管理的实际情况,对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做了修订完善。本文汇集并整理了3篇修改后的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,涵盖一般非居住用房租赁、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以及综合型商业办公用房租赁三种典型场景,供出租人、承租人及相关从业者参考使用。
合同编号:[具体管理单位简称]非居住房租赁( )第xxx号
出租人(甲方):
姓名/名称:_
证件类型:□身份证 □营业执照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□其他
证件号码:
联系电话:
通讯地址:_
承租人(乙方):
姓名/名称:_
证件类型:□身份证 □营业执照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□其他
证件号码:
联系电话:
通讯地址:_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甲、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,经协商一致,就乙方承租甲方公有非居住房屋事宜,订立本合[1]。
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
1-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公有非居住房屋座落于上海市区路号室(以下简称“该房屋”),房屋类型为□厂房 □仓库 □商业 □办公 □其他,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,房屋使用面积平方米(以房地产权证/公房租赁凭证记载为准)。
1-2 该房屋权属状况:甲方持有□房地产权证 □公有房屋租赁凭证 □其他,编号:__。
1-3 乙方已对该房屋的坐落、权属、面积、结构、附属设施设备、周边环境及使用限制等现状作了充分了解,并同意按照现状承租。
第二条 租赁用途
2-1 乙方向甲方承诺,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,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、安全生产、消防、环保、物业管理等规定,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依法报批,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、结构或新增建(构)筑物。
2-2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具备并持续保有从事该用途所需的经营、许可及安全资质,并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因乙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、环境污染、事故或其他损失的,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三条 交付与租赁期限
3-1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按现状交付乙方。附属设施、设备及水、电、燃气等基表存数详见附件《房屋交付清单》。
3-2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,共计__年(个月)。该公有非居住房屋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;乙方因生产经营需继续使用且有租赁意愿的,甲方审核其在租赁期间信用资信良好、无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的,在上期合同届满前逐步确定下一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,双方另行签约并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报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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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06:58:17